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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收费政策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一、利用热电联产热源所产生的高温热水、蒸汽,通过管网提供采暖,由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计量表计费)或直接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户根据《关于调整理顺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14】53号),执行以下收费政策:

(一)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执行第一阶梯供热价格为2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

居民应缴供热费用=第一阶梯供热价格*第一阶梯建筑面积+第二阶梯供热价格*第二阶梯建筑面积。

例如:150平方米房屋应缴纳的供暖费

 =144 ×21.5 +(150㎡-144 ×23=3234元

(二)按计量表计费的供热价格

方式一:执行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为9.5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元/kwh;其中,基本热价不可抵扣使用费。

用户供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使用量

方式二:

基本热价为9.5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35元/kwh;其中,基本热价可以抵扣使用费,需当年使用完。

2014年冬季前开通的集中供热小区用户可根据需求与热电集团签订协议选择计量收费方式,协议签订后当季不能调整。

2014年冬季及以后开通的集中供热小区用户,分户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

不论新老用户,如实施两部制热价,当年供暖期开始的十日内,赠送300kwh的流量。(合肥热电集团在供暖季第一次抄表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居民住宅小区根据《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合价商【2016】54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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