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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时间--合肥供热时间规定、提前供热或延迟供热的条件以及日供热时间的标准

发布日期:2008-11-13   浏览次数:
合肥供热时间规定、提前供热或延迟供热的条件
以及日供热时间的标准
 
    (1)住宅小区的用户:采暖季供热时间自当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非闰年共计90天,闰年为91天),每日供热时间为16小时。
    办公性质的用户:采暖季供热时间白当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每日供热时间为16小时,根据用此类用户书面要求对节假日进行供热,无书面要求的,节假日不供热。
    提前供热或延迟供热的条件是,在采暖季开始前或采暖季结束后,连续3天,室外最高气温在零下5℃时,可以提前或延迟供热时间。每日采暖时间标准为16小时;如遇当日最高气温为零下5摄氏度以下时,当日供热时间为24小时。
    (2)采取蒸汽汽计量和热量表计量结算的用户,我公司24小时供应蒸汽,每日供热时间和供热天数由用户自行根据需要决定,但必须将运行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公司,我公司有关部门将根据用户的用热性质和运行时间,进行合理调度(开、闭相应阀门和调节蒸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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