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面积的计算标准
1采暖收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屋产权证或用热建筑物的竣工平面图为准)。
2 对于未计入房产证中的阁楼、复式建筑部分,均以实地测量数据为准(测量办法依据市房产局相关规定执行)。
3 对于挑高的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且未对房屋层高进行中间隔断的,以室内高度3米为限,每超过0.3米,采暖面积按平面建筑面积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部分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
4 对于挑高的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若对房屋层高进行中间隔断的,但未安装供暖设备的,采暖面积按平面建筑面积加价50%;对于已安装供暖设备的,采暖面积按平面建筑面积加价100%。(如国家、安徽省或合肥市出台相应挑高建筑面积核算法规或政策,届时按相应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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